7月24日,21号公告发布的当晚,我写的文章《离岸信托新政落地:趋势已定,规划宜早不宜迟》已经对离岸信托新规影响股权信托的路径作了初步分析。随后我又发布《旧工具难闯新地图——一场没有新税种的税制实验》,进一步拆解了新规底层的逻辑与功能。金融类资产离岸信托影响面广,股权类信托带来的冲击更为震撼。并非所有超高净值家庭都会设立离岸信托,但设立了离岸信托的,基本上是超高净值家庭。
设立离岸股权信托时因为已经用VIE或红筹等做了境外架构,再放入离岸信托在英美法系看来是赠与属性的财产转移,如设立地没有赠与税则直接放入即可,但是21号公告不认可这个赠与关系,而是视同交易,设立需缴纳20%的个税,补缴后未来税基相应提高。
2018年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阶段,草案拟规定个人无偿赠与股权、不动产视同财产转让计征个税。叠加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与CRS落地预期,大量企业家担忧无对价资产划转税负大增,曾集中突击搭建离岸信托。
彭博社当时有专门报道,仅2018年末两个月,龙湖地产、融创、周黑鸭、达利食品等多名港股上市企业实控人合计将逾170亿美元股权转入离岸信托。不过,这条视同转让条款最终并未正式生效,也似乎被市场淡忘了。渐渐的,用离岸信托做家族股权传承、跨境税务规划、婚姻债务等风险隔离被很多财富家族认可并效仿,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条件和运作更加成熟。
马云在2014年,雷军和黄峥在2018年公司上市前搭建的离岸信托,与新规的设立环节补税无关。潘石屹家族的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则是由彼时的香港身份持有人张欣2005年设立,后又取得美国身份,应当认定为非居民信托,但底层资产在国内,主要经济来源在国内,会比较复杂。
这一批信托躲过了设立税,要补缴的是每年收益的所得税,尤其是如某些房地产家族信托,分红以百亿计,影响巨大,但部分存量委托人和受益人税务身份和资产比较复杂,如何在实施中认定并落地执行要持续观察。但是,小米、拼多多上市后一直未曾分红,阿里巴巴美股上市后前9年也没有现金分红,23年才开始派息,若无其他利息、租金等其他收入、对他们来说,新规集中补税的影响可控。
发现了吗?历史上,地产、消费等行业分红比例相对较高,客观上均是上个经济周期获得高速成长的传统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开始对于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的追缴,依税法相关规定用的是一般情况下“三年”标准,而这次对于离岸信托存续收益的追缴是从设立之日开始,也就是没有明确的追溯期上限。
前文中,18年个税实施条例关于“股权赠与视同转让”的精神8年后在离岸信托落地。21号公告设立环节征税的板子则打到了23年后设立的这一批。上市公司包括,我们熟悉的古茗王云安家族、霸王茶姬、地平线以及MiniMax联合创始人贠烨祎等。还有设立好信托未完成上市的,以及早年上市现在设立的。
我们曾经分析过,361度丁氏家族在2025年4月一次性将家族合计65.6%控股股权拆分装入六组独立离岸信托,对应股权市值接近57亿港元,是近年极具代表性的案例,六个信托对应的是公司创业和发展阶段中多支系、多姻亲的复杂利益纠缠,架构更多出于家族治理和传承做好安排的考虑。但若以增值计算税赋,假设,只是假设股权原始成本5亿港元,账面增值≈52亿港元。
按照20%个税口径:潜在补税约10.4亿港元,确实相当惊人,而且要由个人支付。叠加每年分红税,尽管有90天的窗口期以及确有困难的可以五年内分期缴纳,但是对于家族的现金流仍然将是巨大的压力。
雷军、马云、黄峥等家族离岸信托只是没有即刻补缴设立环节的税务义务,如未来减持股权,因为没有补缴设立环节税,财产原值不作调整,成本原则上仍应按原值计算,只是推迟了而已。
这也是市场诸如“雷军补税500亿”的文章依据:若未来信托内所持小米股权全部变现,对应潜在税负可达数百亿量级,但是这个数值建立在多重假设之上,仅为静态推演结果,不代表一定会实际产生,产生的只是耸人听闻的传播效果。
为什么搭建离岸信托?只是因为税吗?我们接触的客户核心诉求大多是长期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实现跨代传承,隔离个人婚姻、债务风险对公司的影响,一次性全额减持并不符合架构设立初衷;另外,政策只要稳定明确,就可以合理安排资产变现方式和节奏,“明牌”下的影响是无差别的,根据各自具体目标诉求制定计划就是。
何况,我国税制还有待完善,众多在成熟经济体的税种,比如资本利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弃籍税等没有独立设置,现在只是以公告方式代行监管目标,细则也有可能改变。还有股价、长期资产处置节奏、跨境税收安排都是变量。
家族创造财富,自然要享有,税务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雷军一直说要做一家伟大的公司,尊重规则、直面现实、承担责任 、专注价值创造才是正理。市场在算他该交多少税,这个账和他算的帐会是一个算法吗?
但是,毋庸置疑,这个秋天对于一些人来说确实有点冷。



『作者:李南,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合伙人、副总裁、首席家族传承规划师,写于马赛马拉的旅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