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闻】财新传媒发表聂俊峰博士文章:娃哈哈遗产纠纷,宗庆后的潦草信托工程


发布时间: 2025-08-05 | 作者: 

 

 

针对在娃哈哈遗产纠纷中,香港高等法院于8月1日对宗庆后遗嘱信托的程序性裁定结果,京华世家董事长聂俊峰博士应邀在财新传媒发表专栏文章,文章同步于8月2日在财新公众号头条刊出。文章指出,宗庆后潦草搭建了一个遗嘱(推定)信托的“半吊子”架构,留下一个受托人与信托核心条款都不够明晰的离岸信托“在建工程”,虽对三个子女的意图清晰,但程序和结构导致了一个“元嘉草草”的残局。堂堂“首富”竟无专业家办长期陪伴,碎片化决策导致身后事混沌不堪。

 

 

 

详细阅读了香港高等法院8月1日对宗庆后遗嘱信托的程序性裁定(decision)。出乎意料的是,这居然真的是一个遗嘱(推定)信托,而不是生前已经完备流程与合同文件而成立的契约信托。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定书披露了很多原本应该属于家族隐私的豪门恩怨细节。沸沸扬扬的海外家族信托既没有传闻般在2003年左右就设立——彼时的香港信托法《受托人条例》有诸多局限。然而让业内人士难以置信的是,虽然宗庆后确实意愿清晰欲为宗馥莉的三名同父异母弟妹设立香港家族信托,但是家族信托的整个架构:受托人、保护人以及对应的核心条款极为潦草。宗氏香港信托宛如一栋尚未封顶的“楼花”,而且对于如何“保交楼”语焉不详。对于信托制度以及信托法律关系,无论是已经去世的宗庆后,还是执拗于“18亿不是21亿”的宗馥莉——相当广泛的人群对信托法律关系缺乏科学认知。

 

十字军东征时期,远征贵族奔赴前线,便将家产托付给留守贵族,嘱托其照顾家乡的妻儿。如果妻子不忠、又无后嗣,这些财产便捐予神父——这便是信托制度和私人银行的早期雏形。远征贵族是信托委托人(Settlor or Grantor),留守贵族是信托受托人(Trustee),神父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信托的保护人( Protector /Supervisor/Enforcer)。香港的信托法承袭自英国。自1934年引入《受托人条例》(Trustee Ordinance, Cap. 29)以来,香港信托制度持续演进。2013年,香港政府对《受托人条例》及《财产(永续权利)条例》(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ns Ordinance, Cap. 257)进行重大修订,目的是提升信托法律结构的现代化水平。

 

由此不难看出,从信托关系的起源到信托法定的权利义务,受托人与保护人都负有维护受益人利益的信义义务。香港以及英美普通法系普遍承认遗嘱信托,也承认自然人或普通机构(非国内认知的专业信托公司)担任信托关系的受托人。

 

如今,宗庆后的离岸家族信托之所以对簿公堂、出现“烂尾”风险根源在于宗庆后与宗馥莉父女的信托角色错位。父亲“天真”到让与三个受益人具有重大利益冲突的“长女”担任设立信托的受托人。“长公主”则不顾信托责任,作为信托设立的受托人、信托保护人居然要“自益”。

 

宗庆后的潦草安排,充分说明笔者《宗庆后“传宗”起波澜与中国民企传承未了局》一文之论:这一代企业家对自己的身后事“无知无觉”与“半知半觉”。

 

法院披露的信息充分显示宗庆后的身边缺乏一个长期信任并且专业靠谱的团队,堂堂“首富”竟然未有专责家族办公室服务。由此出现决策不周全、程序不完备、契约不完善,身后遗留一系列未完工(三阶段“过渡期”)的信托工程。如今纷乱正印证那句真理:认知决定结局。

 

在信托法律认知上,宗庆后竟简单以为靠遗嘱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潦草搭建了一个遗嘱信托的“半吊子”架构。尽管已经建议想到通过设立私人信托公司(PTC)以及第三方专业受托人来进行离岸信托架构的搭建、投资保守化安排及收益“不动本”信托分配——这恐怕是某方律师苦口婆心劝说之折衷结果。但是整体的流程不完善、信托法律关系粗糙、本金金额与信托受益分配约定等重大条款漏洞重重。

 

我们想象不到,当年的首富竟然身边只有一个近乎孤家寡人的草台班子,临终之际才与专业律师“房谋杜未断”,留下一个受托人与信托核心条款都不够明晰的离岸信托“在建工程”。虽然宗对三个子女的意图清晰,但程序和结构导致了一个“元嘉草草”的残局。JianHao公司的18亿美元及相关拟作为信托财产的财富,如果经历司法管辖权和纠纷判决,其最终结局恐怕只能靠香港法院(判定或受内地法院判决委托执行)介入而施加“推定信托”。这一过程恐将旷日持久。

 

宗庆后的传承意愿、血缘关系在专业家族办公室看来其实并不复杂。但由于“两房”恩怨纠葛、献计建言者专业与操守良莠不齐,相关安排在宗庆后生前本可周全部署但实际上却不清不楚、多处埋雷。宗庆后去世后宗氏四姊弟妹的“协议”竟然安排宗馥莉作PTC股东——宗氏家族信托本不需要非设立PTC,而且即使设立,其股东亦应为“目的信托”而非宗馥莉本人。当然这一系列刷新专业人士三观、混合了当事人不专业的察纳与专业中介目的性谋划——错上加错的“神操作”导致并激化了今时纠纷。同时,“神操作”也构建了“宗家两房”对相关专业中介(如某些律师)的长期服务路径依赖,并且给中国内地和香港司法制造了涉外民事纠纷判决与执行难题。

 

而对宗馥莉来说,从原告与被告攻辩双方律师的表述来看,“长公主”显然对家族信托以及信托制度的核心理念并不了解,所以才会违约背信违反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义义务。虽然,香港高等法院此番裁定并非司法程序的终局,但是相关证据清晰证明了宗氏父女就离岸公司的股权与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已确认无误,宗馥莉违背契约之举导致法官签发了对这部分信托财产的“保全禁令”。

 

这种信托关系中的龃龉情形,香港《受托人条例》第42(1)条规定:“凡适宜委任新受托人,亦发觉如无法院协助,作出委任并不适宜、会有困难或并不切实可行,则法院可作出命令,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新受托人以替代任何在任受托人,或作为额外受托人……”由此可以推测香港法院从当下裁定decision到未来judgement的走向——要视浙港两地司法礼让之判决与执行情况。

 

当然,娃哈哈遗产纷争至此已经牵连出公众和媒体就国资权益、税收身份与外汇资本项目项下跨境流动的诸多疑问。当代社会早已不是“嫡庶有别”的封建时代,契约精神才是个人与企业立信立足之本。至亲之托却成闪烁其词,家帷秘事层层见曝于人,纵有泼天富贵又何以取信于世?兄弟阋于墙,先人“考终命”。败诉其实并不是结束,败落才是失和家族的难逃宿命。


『来源:财新网』